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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成考北京出台规则 14种行为视为作弊

时间:2016年02月02日 信息来源:不详 点击: 加入收藏 】【 字体:

记者日前从北京教育考试院成招办了解到,为确保2012年成考期间公平的考试环境,北京市出台规则明确14种作弊行为。作弊者一经发现即处以全科作废的惩罚,情节严重者,还将处以禁止参加国家各种教育考试3年的处罚。

考试院成招办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北京将试行《北京教育考试院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其中明确规定,有抄袭等14种行为之一的考生,当认定为作弊,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根据规定,如果在考试期间发现有考生组织团伙作弊;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替考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可视情节严重,对作弊考生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处以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重罚。

成考期间违纪或作弊的考生,除本人将受到处理外,协助其作弊的也将受到处理。其中,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考生如是在校生,将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如果是其他人员,则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考生的违纪、作弊行为将记入诚信考试档案,备录取学校和用人单位查询。

即使作弊考生侥幸逃脱考场监察而获得高校录取资格,若是在日后被发现,其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统统无效;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考生,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打击力度可见一斑。

考试期间,有关部门还将对重点防范区域严密监测,防范和打击涉嫌作弊的无线电信号,追查涉嫌人员及相关设备,依法予以处理。同时,深挖幕后组织策划、提供器材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严厉快速打击各类扰乱考场秩序、危害考试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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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种作弊行为包括: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携带具有发送或者具有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其他以不正常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被查实;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北京考试报)

(作者:佚名 编辑:成人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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